换言之,将公司等经济组织作为黑社会组织认定,必然使全体员工作为组织成员进而演变为犯罪集团成员入罪。
其实我国的这种特色也是一种被误导,因国内大量上演黑社会警匪片,那些极具夸张而惊险的黑社会组织的表演,是通过文学性的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使人观后陷入迷局,以至于在《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第二款写上了一段荒唐的法言法语,原文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境外法律无黑社会组织概念,你怎么能把文学作品中的黑社会组织写进法条呢?或许,对于有权执行法律的人来说,因在境内随意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权力过大,把自己为所欲为的习惯无限扩张,误认为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了,于是竟替别国的立法机构与司法机关认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这,岂不荒唐。
意大利之所以没有采用大而空的黑社会罪名,乃是因现代罪刑法定精神深入骨髓,使意大利的立法机构对法条拟定怀有深深的敬畏,以法治的技术性要求和执著理念,要求法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之父贝卡利亚关于只能逐字逐句地依据成文的法典对行为做出判断之精神,而不能想当然地扩大解释将彼罪名张冠李戴到此罪行之上。澳门于1978年2月4日制订《黑社会管制法》,在法律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因感到概念不清,罪状描述含混,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遂于1997年7月30日颁布法令废止了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所谓的涉黑案件,均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等一并起诉,而判决的结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被告均被数罪并罚,有的甚至背负五至六个罪名,少则也有两个罪名,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个罪名判决主要被告的凤毛麟角。但在梦醒之后回过神来,仔细琢磨 还是发现,原来立法与司法解释聚拢的这一堆充满肃杀的文字才是荒诞离奇的黑社会冤狱故事聚集的渊薮。既如此,伤害二人岂不脱罪?因而这一残害群众的罪行有时居然不能被抽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兼容,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难道法律就这样如同儿戏,任人打扮,任人宰割,任人拿捏? 饱受诟病的黑社会案件,因荒诞怪异的冤狱故事太吸引人的眼球,以致人们在恐惧、质疑、错愕、斥责、叩问、惊叹以及众多辩护律师异口同声地进行无罪辩护时,竟忘了这一罪名本身的荒唐。正是基于这些法治理念,意大利刑法不可能将概念模糊的黑社会作为一个罪名,让法官们随心所欲地突破法条的确切性原则实施貌似类推的黑打。为保障司法独立审判,加强司法权威,中院以上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他们是国家派驻各地方的法官,而非地方的法官。
结语:司法改革需要小岗村司法改革的路,下一步如何走?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大。由于不知道腐败份子在哪里,最高法院的行政长官们,只好将所有的法官作为防范的对象。第六,司法改革方案,应广泛征求民意。最高法院可能建立这样的制度吗?我们当然不能否定这种可能性。
人民对司法满意度到底如何?司法的成绩和缺陷在于何方?人民希望司法有什么样的进步?对司法有什么样的新需求?这些问题不是由法院来回答,而是由社会来回答。面孔方正,言谈随和,看上过就像个好人。
缘此,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是向基层放权。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贺卫方教授就认为,司法改革应坚持职业化路线,司法改革不走回头路。国外司法审判无论对错,人民鲜有上访,原因何在?原因之一是,他们让人民审判人民。这样的措施应当在司法领域展开。
国家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应当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读者和法律界的朋友们可能要问,基层法官权力有限,都出了这么多乱子,如果再放权,不是乱上添乱吗?答案是,在放权的同时,通过制度建设,让人民群众来监督。而我和其他一些学者则坚持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要同时推进——该回头时就回头。只有坚持司法民主性,在党的领导下,动员人民群众投身到司法建设中来,司法改革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坚强动力。
这是个什么概念呢?这就相当于战场上有二百个总司令,可以向外发布最终军事命令。但如果最高法院能够建立一套无懈可击的防腐制度,那为什么不在基层法院推行这样的制度呢?这样不就实现矛盾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政治理想了吗?将完善防腐制度的试验,放在最高法院自身进行,就是将最高法院作了改革的试验田。
司法改革决不能被看成法官们的自我改革,必须被看成是国家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由执政党主导而不是法官们自我主导。改革之所以要有试验田,是因为改革存在失败的风险。
于此同时,向地方法官放权,从而实现纠纷在基层,权力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的政治理想。进入专题: 最高法院 。师长失误,受害的是全师。香港法院享有最终裁判权,最高法院并不对其监督,但没听说香港法院出了乱子,更没有香港当事人到最高法院上访。要充分认识到,这些解释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是在替社会立法,必须让社会广泛参与,杜绝少数法官、学者、官员们闭门为社会立法现象。其二,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不能仅仅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或人大的意见。
在执政党提出通过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政治过程这些命题后,法学界应当研究如何完善并健全法官任用和提拔制度。中组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
总司令失误,受害的是全军。其责任之大,心思之重,可想而知。
三、司法民主是权力下移的前提上级法院的功能主要在于法律统一,而非司法公正。结果最高法院引火上身,成了社会矛盾的纠集地,不仅有苦难言,而且与纠纷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政策选择,背道而驰。
民诉法修改,加大民事再审力度,立案庭增加一两百号人……一、最高法院成了最大法院最高法院有六七百法官,说明最高法院至少有二百个合议庭,可以向外输出最终裁判。据说,刑诉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有些人,还在奔着这个路数在研究。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有效地监督地方法官,可供选择的道路仅余两条:一、通过上级法院来监督。香港虽然是特区,但它的法院从法律上而言,也是地方法院。
春节期间和最高法院的几位法官闲谈。此外,广泛开展对司法工作的民意调查。
此路一开,审判独立无存。最高法院越来越大,其弊害是什么?首先,最高审理的案件必然成倍增长,否则就是人浮于事。
只有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才会正确决定改革的方向,增强改革的决心和力量但如果最高法院能够建立一套无懈可击的防腐制度,那为什么不在基层法院推行这样的制度呢?这样不就实现矛盾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政治理想了吗?将完善防腐制度的试验,放在最高法院自身进行,就是将最高法院作了改革的试验田。
我的研究结论是,这是死路一条。为了控制可能失败带来的恶果,试验田总是越小越好,最高法院是国家的命根子,怎能成为试验田?腐败分子在其未暴露之前,看上去总像个好人。假如这二百个总司令分别在二百个防区作战,且防区互不交叉,问题并不大。庞大的最高法院,使领导们身陷自身行政事务管理,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价值的案件把关……最高法院越来越大,还有其它许多弊害,容不再举。
败诉的当事人,将上访到政法委、纪委、人大等一切可以左右法院判决的机构。自然的结果就是,上级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机构越来越大,形成头重脚轻的司法格局。
其次,最高法院的裁判是最终裁判,对于地方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司法是人民的,人民当然有权力评估司法的工作。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应当规定,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必须从基层优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选任。要充分认识到,这些解释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是在替社会立法,必须让社会广泛参与,杜绝少数法官、学者、官员们闭门为社会立法现象。